资讯大全

欢迎访问资讯大全相关的文章列表

邬惊雷主任会见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执委会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席马雷什科.谢尔盖.谢苗诺维奇一行工作动态

邬惊雷主任会见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执委会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席马雷什科.谢尔盖.谢苗诺维奇一行工作动态      2019年11月8日中午,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邬惊雷主任会见了白俄罗斯明斯克市执委会卫生健康委员会主席马雷什科?谢尔盖?谢苗诺维奇一行5人,就相关领域的合作交流进行了探讨。   

笔墨映丹心|井冈山会师

笔墨映丹心|井冈山会师      《井冈山会师》   革命雄师会井冈,   集中力量更坚强。   红军领导提高后,   五破围攻固战场。      革命诗作·红色故事   朱德(1886—1976),字玉阶,原名朱代珍,曾用名朱建德,四川仪陇人,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政治家和军事家,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主要缔造者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开国元勋。   1957年,朱德回忆当年井冈山会师的场景,满怀激情地写下了这首《井冈山会师》。此诗韵律铿锵、气势雄浑,展现了井冈山时期的革命画卷。全诗饱含了作者对井冈山会师的伟大历史壮举、红军队伍的建设和井冈山道路的赞扬之情。 原文链接:http://wsjkw.nx.gov.cn/ztzl/xbndsjqfjll/hsjy/202408/t20240807_4616201.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倡导就地过节!四川疾控发布国庆假期防疫提醒

倡导就地过节!四川疾控发布国庆假期防疫提醒      国庆假期到来之际,四川疾控发布防疫提醒:倡导居民就地过节,减少跨市(州)流动。不前往中、高风险区及所在县(市、区),非必要不前往中、高风险区所在市(州)的其它县(市、区)及有本土疫情的地区。   四川疾控专家表示,近期部分区域社会面持续检出病例,流调显示以下两类行为是主要原因:一是部分居民在菜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采购过程中未做好个人防护,如不规范佩戴口罩(将口罩挂在耳朵上、露出鼻子、未压紧鼻夹或口罩长时间反复使用等),返家后未及时洗手。二是部分中高风险地区,包括部分临时封控小区,仍有人员下楼停留、散步、遛狗、聊天等情况。   四川疾控专家特别提醒:所有市民应积极配合社区的各项疫情防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认真做好个人防护。参加核酸采样时,务必注意戴口罩、保持一米线距离,勿聚集。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rdts/2022/9/30/fa917da5d53845739803b0ed718e12a0.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川卫办医政便函〔2023〕30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国家委在川医疗机构、委直属医疗机构:现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一、进一步做好儿童用药遴选和处方调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开展儿科医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成立儿童用药工作组,做好本医疗机构儿童用药目录动态评估调整工作。各地要落实《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调剂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医疗发〔2022〕244号),指导医疗机构认真评估,选择疗效确切、质量可控、安全稳定的儿童用医疗机构配制制剂进行调剂使用。对于药品说明书中有明确儿童适应证和儿童用法用量的药品,遴选时可不受“一品两规”和药品总品种数限制。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条件逐步开展按照处方剂量精准调配儿童用药,加强个性化给药的标准化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满足儿童就医和用药需求。二、持续加强儿童用药临床合理使用管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落实安全有效、经济合理的用药原则,遵循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药品说明书等,合理使用儿童用药。对轻、中度疾病的大多数患者,应优先选取口服治疗,并加强辅助低龄儿童口服用药的工具配备。单一药物能够控制的疾病,无需联合用药。在尚无有效或者更好治疗手段等特殊情况下,符合法定情形采用药品说明书中未明确但具有充分循证医学证据的药品用法实施治疗。医疗机构要建立超说明书用药相关的管理制度,严格规范医师用药行为。三、持续做好儿童用药临床监测工作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01号)要求,推动辖区内设置儿科诊疗科目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全部纳入全国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网,督促辖区内相关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儿童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监测和细菌耐药监测,认真、及时、规范做好数据报送工作,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强化结果运用,提高儿童细菌真菌感染诊治及合理用药水平。四、加大药师配备力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国家通知要求,加大儿童相关科室驻科药师配备力度。通过临床药师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多种途径,持续加强儿科药学相关人才培养培训力度,并选拔临床药师骨干进行重点培养,培养出一批高水平的儿科临床药师师资骨干,提高儿科药学服务能力和水平。附件:《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儿童临床用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3〕11号)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3年2月6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zcwj11/2023/2/7/9cd0f47eadc842e0a3ae3bf666b609f4.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川医保规〔2023〕1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1号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川医保规〔2023〕1号       省本级各参保单位:   根据《中共四川省委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四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川府发〔1999〕30号)要求,为更好满足省本级参保职工医疗保障需求,进一步减轻参保职工医疗费用负担,健全省本级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现就完善省本级职工补充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补充医保)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职工及退休人员(已参加省本级公务员医疗补助的除外)、与省本级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简称解除关系人员),可按规定参加补充医保。   二、筹资标准   补充医保设两档缴费标准,对应缴费档次享受相应医保待遇。参加补充医保的单位和解除关系人员按规定统一参保、统一缴费,自愿选择参加补充医保一档(即原职工住院和门诊特殊疾病补充医疗保险)或补充医保二档,年度内不变档。补充医保年度筹资标准,由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程序动态调整公布。用人单位和解除关系人员应在每年3月底前完成当年度补充医保的申报缴费,2023年补充医保一档筹资标准每人750元,二档每人1840元。   三、待遇享受等待期   补充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含)内的,足额补缴后不影响补充医保待遇;中断缴费3个月以上的,自缴费到账之日起满6个月后,享受补充医保待遇,等待期不跨年累计。年度内终止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时,当年已缴补充医保费不予退还。   四、待遇保障   补充医保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一个自然年度内,补充医保一档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每人40万元,补充医保二档不设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具体支付政策如下。   (一)门诊费用   1.门诊慢特病费用   (1)支付比例。参保人员符合门诊慢特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扣除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补充医保按50周岁以下70%、50周岁及以上9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慢特病医疗费用支出累计超过一类慢特病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或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补充医保按90%的比例支付。   (2)二次补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符合门诊慢特病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超过成都市上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2个月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2.普通门诊费用和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病”)门诊用药费用   补充医保二档参保人员的普通门诊费用和“两病”门诊用药费用,按门诊共济保障政策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70周岁以下70%、70周岁及以上8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每人累计最高支付2400元。   (二)住院费用   1.支付比例。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用,扣除统筹基金已支付部分,个人自负部分按50周岁以下70%、50周岁及以上90%的比例支付。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超过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的部分,按90%的比例支付。   补充医保二档参保人员按上述比例支付后,60周岁以下人员报销比例未达到80%、60周岁至70周岁人员报销比例未达到85%、70周岁及以上人员报销比例未达到90%的,分别予以补足。   2.二次补偿。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政策的医疗费用,超过成都市上年全部单位职工平均工资6个月以上的部分,按50%的比例支付。   (三)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费用   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费用按照省本级单行支付药品和高值药品相关政策执行。   五、基金管理与监督   补充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补充医保基金统一管理、统一核算。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调整补充医保相关政策。省医疗保障事务中心负责补充医保经办、管理及服务工作,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建立健全医保基金安全防控机制,全面加强对定点医药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维护医保基金安全。做好基金收支运行分析、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信访维稳及问题跟踪解决等有关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补充医保基金费款征收、会统核算等工作。   六、其他   本通知由省医保局负责解释。   七、施行日期   本通知自2023年2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有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实施期间国家、省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3年1月3日          政策解读:18aea7c789164fc1ab9a7c59560619a3             原文链接:http://ylbzj.sc.gov.cn/scsybj/nc010418/2023/1/6/27e8f15afa7b43478acdadefae7c79e2.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法治卫生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法治卫生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川卫发〔2022〕19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科学城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国家委在川医疗卫生单位,委机关各处室,委直属各单位:   现将《四川省法治卫生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2022年12月30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zcwj11/2023/1/3/9b89fb3a124a444992ac07eba34a7f51.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7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   川卫办科教便函〔2022〕2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国家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西南医科大学、成都中医药大学、川北医学院、成都医学院,省毕教办:为贯彻落实原国家卫生计生委等7部委《关于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卫科教发〔2013〕56号)和教育部等6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意见》(教高〔2015〕6号)等文件精神,现将《四川省2017级农村订单定向免费医学生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2022年5月18日 原文链接:http://wsjkw.sc.gov.cn/scwsjkw/zcwj11/2022/5/24/29b3f77c4ce340d1bd35067d06004a8c.s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更加公平、公正、及时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推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更加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近日,国家医保局印发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4〕13号,以下简称《定点管理办法》)。   一、为什么要出台《定点管理办法》?   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是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评估结论是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重要依据。对评估主体的规范确定和管理,是确保评估工作专业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是科学客观开展评估、公平公正享受待遇的基本保障。2023年12月,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医保发〔2023〕29号),明确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实行定点管理。在梳理总结试点经验基础上,国家医保局研究制定《定点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具体要求,推进评估机构定点管理规范统一。   二、具备哪些条件的机构、经过何种程序可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   申请成为定点评估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已依法登记注册,能够开展失能等级评估工作,正式运营至少3个月;具备与评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化人员队伍;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软、硬件设备和相应管理维护人员;具备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功能的条件;具有符合评估服务协议要求的服务管理、财务管理、信息统计、内控管理、人员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和省级及以上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评估机构可自愿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提出定点申请,申请受理后,经综合审核、社会公示通过的评估机构,通过协商谈判、自愿签订评估服务协议,被确定为定点评估机构。   三、对定点评估机构运行管理有哪些要求?   定点评估机构应当遵守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规定,按照评估服务协议要求,加强内部建设,确保评估质量和评估结论准确性。定点评估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人员管理制度、评估档案管理制度、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定点评估机构应使用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相关功能模块和信息业务编码,配合日常检查抽查、接受监督检查,发生重大信息变更时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等。   四、明确了哪些监督管理措施?   明确医疗保障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加强监督、考核、日常管理等要求,主要提出4方面监督管理措施:一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履约管理。发现违约行为的,应当按照评估服务协议及时处理。二是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组织对定点评估机构开展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与评估服务协议续签、服务费用支付等挂钩。三是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评估机构评估行为和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监督,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是医疗保障部门应拓宽监督途径、创新监督方式,通过满意度调查、第三方评价、聘请社会监督员等方式对定点评估机构进行社会监督。      相关文件: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原文链接:《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定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原文链接:http://ybj.shaanxi.gov.cn/zwgk/zcjd/34028.htm[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基本民生,助力企业纾困解难,2022年7月18日,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的通知》(晋医保发〔202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22年6月1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阶段性缓缴中小微企业职工医保单位缴费。6月30日,国家医保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阶段性缓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的通知》(医保发〔2022〕21号),要求自2022年7月起,有条件的地区对中小微企业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贯彻落实医保发〔2022〕21号文件要求,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医保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自2022年7月起,对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缓缴3个月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参照执行。已缴纳2022年7月费款的企业,可从8月起缓缴,缓缴月份相应顺延一个月,也可以申请退回7月费款。   《通知》要求,全力保障缓缴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待遇支付。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单位)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及时报销,生育津贴应及时支付,个人账户应足额划拨,确保待遇水平保持稳定不降低。   《通知》强调,全面推行“免申即享”经办模式。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无需申请即可享受缓缴政策。在各市政府主导下,由医疗保障、税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联合确定缓缴企业(单位)名单。部门现有数据无法满足企业(单位)划型需求的,由企业(单位)向核定缴费部门出具书面承诺,享受缓缴政策。要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工作流程,公开操作规程,减轻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   《通知》要求,切实维护缓缴企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缓缴期间,相关企业(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职工个人缴费义务,正常申报职工医保费信息,确保职工连续参保,个人权益连续记录。企业(单位)缓缴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和生育保险费应在2023年6月底前补缴到位。   《通知》强调,各统筹地区要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精心组织实施,管控运行风险,确保缓缴费政策落实落细,确保惠企红利精准落地。 原文链接:http://ybj.shanxi.gov.cn/xxfb/fdzdgknr/zcjd_1/202301/t20230112_7787169.html[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解读

《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解读         综合医院是提供中医药服务的重要平台,是中医药传承创新的重要阵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对坚持中西医并重、促进中医药和西医药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中医药工作的重要论述,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立足于当前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从八个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一是充分认识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性,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综合医院中西医协同相关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建设,鼓励有条件的三级综合医院设置中医二级学科或专业组,支持三级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推动中西医协同有关工作,强化综合医院对中医药服务的信息化支持;三是创新中西医协作医疗模式,将中医纳入多学科会诊体系,深化综合医院和中医医院中西医协同攻关,开展综合医院科室间中西医协同攻关;四是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要求综合医院中医临床科室严格遵守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严格规范中医医疗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建立覆盖中西医临床诊疗服务全过程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与控制体系;五是强化综合医院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开展“西学中”人才培养,完善综合医院中医药人才评价体系;六是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及时总结推广有关经验做法,打造中西医协同“旗舰”医院、“旗舰”科室;七是发挥行业学会协会作用,要求中医药学会和协会组织,大力发展综合医院成员,形成中西医结构合理的成员体系;八是加强专科医院、传染病医院、妇幼保健机构中医药工作。       相关链接:关于进一步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工作推动中西医协同发展的意见

最近发表

热门资讯

标签列表